想蒐集配偶出軌證據,哪些行為其實可能觸法?相關法律討論,一起了解!
如果今天懷疑配偶外遇卻苦無證據,因此找來了徵信社偷偷跟蹤或蒐集配偶的出軌紀錄,也據此提起了民事的離婚訴訟。此時對方反而提告妨害秘密罪,難道說為了證明伴侶不忠的一些行為是犯罪嗎?想方設法錄下配偶車上的聲音或影片,不行嗎?
真的有可能犯罪呢!就讓我們來說說上述行為為什麼可能觸法。
我國法律將「隱私」列為個人值得保護的權益之一,因此,「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會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項的妨害秘密罪。
法律條文很簡潔,但是怎麼樣才算是「非公開活動」呢?法院在個案判定時,會遵循一個大原則,稱為「合理隱私期待」,也就是每個人可以「合理期待」這是個人「隱私」的活動,就是「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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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一句話:無故竊錄他人能「合理期待」是「隱私」的「非公開活動」就是妨害秘密
接下來,什麼樣的隱私期待怎樣才算是「合理」呢?總不能在大街上嚷嚷卻主張路人聽見是侵犯隱私啊!
合理的隱私期待可以區分成主觀與客觀兩個層次,主觀上必須「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行動」,這樣子才能去主張合理的隱私權。主觀部分很直覺但難以驗證,所以必須觀察有沒有進行客觀上合理的保密措施。
例如,如果想主張自己跟他人談話內容是合理隱私,除了自己「不想被知道」的意願以外,談話時至少也要選個比較沒人聽到的地方。在公共場合大聲交談,客觀上一點都不是合理的保密行為。
重點一句話:合理隱私期待須符合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兩個條件
只是這樣一來,只要在公共場合就沒有隱私權嗎?
上面說到如果在公共場所大聲談話,確實很難主張交談內容受隱私權保護。但其實在公共場合,人們還是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在通常的社會觀念中,即便是公共場合,人們也會覺得持續地注視、監看、監聽、接近他人,算是一種騷擾。因此,大法官第 689 號解釋說明即使是公共場合,人也有不被持續跟拍、攝影的隱私權。
重點一句話:公共場合仍然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
那回到一開始的問題,錄下配偶車上的聲音或影片,會是犯罪嗎?爭議點在於車子內的行為,到底算不算非公開活動呢?
實際上,已經有過把「車內」認定為客觀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例。因此車內的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如果擅自竊錄車內活動,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例如偷偷複製車上行車紀錄器的畫面資料、找徵信社拍下了配偶在計程車中的出軌行為等等。
重點一句話:車內活動屬於非公開活動,為了出軌蒐證竊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
現代社會人們養成了以各種形式紀錄自己與他人活動的習慣,但是無論是記錄生活、還是任何蒐證行為,都還是要注意不應侵犯他人合理的隱私權,以免觸法。為了蒐集出軌證據並不是窺探另一半及他人隱私的正當理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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