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是什麼?法律效益為何?內容又該如何撰寫呢?相關的法律小常識,今天一次提供給你。
結了婚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只存在童話故事的結局裡,現實中的婚姻褪去浪漫外衣,更多的是雙方的妥協、退讓、衝突或感傷。有些人回過神來已經處在離婚與同一屋簷下之間的模糊地帶,心想怎麼會走著走著就到了分居這一步?
分居並非全然壞事,其正面意義,是讓彼此獲得冷靜的空間,也是雙方嘗試去維繫婚姻的手段之一。不過,分居協議可不能馬虎,畢竟分居不是婚姻關係裡的常態。本篇文章,帶你了解分居協議書的內容該如何撰寫,與分居協議書所擁有的法律效力。(推薦閱讀:「兩個人睡很幸福,一個人睡很舒服」諮商師:有時「分房睡」是成熟伴侶的展現)
分居協議是什麼?
民法第 1001 條規範婚姻制度中的雙方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同住一個屋簷下,例如因工作分隔兩地、長期出差在外、旅遊等等,才不算違反法律。
所以「分居協議」,是雙方仍保持婚姻關係的狀態下合法分開居住的協議。
分居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夫妻因生活摩擦導致一時氣憤離婚,分開居住一段時間有助於緩和衝突造成的情緒,進而解決問題、言歸和好。分居協議雖然會暫時對彼此經濟、子女撫養狀況造成影響及變動,但復合時,雙方不需要辦理其他手續,便能延續原本的婚姻關係,因此許多伴侶會先選擇分居,真的不行才走上離婚一途。(延伸閱讀:夫妻有「同居」的義務,那分居就能判離婚嗎?)
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雙方自願且共同協商並同意簽署的協議文書,只要不觸犯下列兩點,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分居協議書也適用這個原則。
「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牴觸其他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此外,由於「分居」並沒有列入我國民法所規定的任何一項法定的離婚事由,若之後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分居協議書只能作為雙方分居多久的「證明」,並無法成為法官直接判准離婚的理由。
分居協議書內容該寫什麼?
伴侶雙方要擬定分居協議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在幫助下完成協議書的內容,參考如下:
- 甲乙方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繫資訊等)
- 分居期間:開始分居迄結束分居的確切年月日
- 婚姻財產:財產與債務、小孩扶養費用的分配與處理
- 子女照護:協調撫養、監護、探視權與責任;分居期間子女的住所地點
- 離婚條件:分居結束後,若其中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有權提出離婚訴求等約定
- 其他婚姻相關問題
這裡有一件特別要提醒讀者的事情,分居協議書當中能不能約定「永久分居」?
答案是不行!
因為回到民法第 1001 條,同居義務是婚姻的根本,永久分居的協議不但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也不符合法定的婚姻本質。即便雙方同意永久分居,這個協議仍然無效。因此最好在協議時設定一個分居期限,且區間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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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部分伴侶在分居後會訴請離婚,但就像前面所說的,分居協議書只能作為雙方分居的「證明」。分居的時間長短並不是法官判定離婚的依據,關鍵考量是分居背後的原因,因為「單純分居」並不列入法定離婚事由。
因此法官必須綜合其他因素,也就是說:分居多久不是重點,關鍵是造成分居結果的真正原因!
分居後的訴請離婚小提醒!關於分居後訴請離婚,根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規定,主動先分居、失聯、不願意回家的那一方,無法主動提出離婚,因此若向法院訴請離婚,很可能會被駁回喔!
分居雖然不是婚姻關係中被期待的樣子,但不需要對分居感到過分恐懼。如果處在這種狀態時,反而更能好好審視這段關係的本質,無論最後是言歸於好還是從此分手都比依靠著情緒做出決定更加成熟。(或者回顧同居以前:「願意為你放張雙人床」:同居生活,最需要其實是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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