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師生戀」到「權勢性交」,我們看校園性犯罪:老師的行為沒有構成刑法上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那也不表示這個老師的行為就是對的。
(本文是人本教育基金會主辦的〈打破沉默,揭發隱匿 ── 面對校園性犯罪台日交流研討會〉的現場發言摘要)
第二場 ── 校園裡的掌控與征服 I:把學校當作狩獵場的教師
- 老師說「擁抱是為了安慰學生」,為什麼我們不該接受?
- 為什麼即使學生懷抱感情,教師也該與學生劃清界線?
- 究竟什麼是「權勢性交」?它與「師生戀」的差別在哪裡?
與談人
- 案例分享
- 張萍 ── 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主任
- 評論人
- 龜井明子 ── 日本「防止校園性騷擾全國網絡(SSHP)」創辦人
- 徐偉群 ── 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王曉丹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曉丹──我們看到的個體,其實是在整個強暴文化結構之下
王曉丹教授說明,自己會先談一些概念,再進入案例分析。
「首先要掌握的一組重要概念是強暴文化與能動主體。」王曉丹教授說:「所謂的『強暴文化』,其實也就是我們今天在前面場次一直談到的,就是我們會責備被害人,然後原諒加害人。我們會覺得性侵害事件其實不是很普遍,我們會否認性侵害對於被害人的傷害。」
當我們談到校園性侵或是權勢性交的時候,我們很容易會把注意力放在談論被害人有沒有同意,我們會聚焦在個體身上,很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式的談論這個人在當下的自由意志有沒有被強迫。「但是我認為這樣的理解框架,其實是有問題的。」王曉丹教授說。
「我們要理解校園性侵害──尤其是權勢性交事件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從『結構跟個體』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從強暴文化的結構,來認識我們的個體。這個個體我稱為『能動主體』。」
「那什麼是能動主體呢?」王曉丹教授說,「所謂的能動主體就是─每個人都有他的社會位置,可能是基於性別、階級、種族或是其他因素,各種不同的社會位置。這個人會因為他的社會位置,而會有他的資源跟他的侷限、他可以做的事情跟他沒辦法做的事情。」
「一個人在他的當前的結構位置,所造成的資源與限制之下,當他能夠做出對他自己有利的決定,這時候我們就說他有能動主體;如果他沒有辦法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那我們就說他沒有能動主體。」
能動主體並非固定不變,很多時候,我們會因為社會的限制和框架,而放棄我們的能動主體。這當中最常見的狀況是,我們會因為對自己的自我認同與想像,而放棄了自己的能動主體。例如我們會希望成為一個好媽媽或好爸爸、好女兒、好學生等等,在這樣的自我認同下,去做出一個對自己其實沒有利的決定。
王曉丹教授認為,這是要討論案例前必須了解的重要概念,「我們今天要判斷這個事情是不是性侵害、或是有沒有什麼問題的時候,我們要看到的個體不是一個『與他人無關,獨立自主的個體』,而是在整個強暴文化結構之下所圈養的一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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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我們想要啟動自己的能動主體時,往往會犯下三個常見的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直覺式的封閉,「這個在前面的場次講很多。就是,當我們看到問題的時候,我們可能會嘗試去迴避它,或是認為他不存在,或是會拒絕去把自己覺得怪怪的東西跟別人談。」這樣的狀況不只發生在校園性侵害事件,也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希望自己看起來很厲害─也就是看起來很有能動性的假象─時,我們常常就會把自己經歷的事情講得很棒、很美好,自己做的事情好像都很厲害,怪怪的事情則會嘗試去迴避、抹除。(延伸閱讀:S 高中性騷擾事件的老師反思:「當時沒有跟學生站在一起,我很後悔」)
「我們誤以為這樣就是有能動主體,好像在把事情推往更好的方向走。」王曉丹教授認為,這種想法也是一個常犯的錯誤,「因為如果你真的要進步,其實你要能夠有能力面對真實,偏偏我們的文化,不管是在校園、在工作場所、在媒體、在政治還是其他的事件,我們都是這樣子在處理很多事情的。」
第二個錯誤,王曉丹教授稱為違反人性的控制,「我這邊講的人性,是說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易感易受傷』的脆弱主體,就是 vulnerable 這個字。」但是很多時候我們會覺得,如果要有能動主體,那要把我自己變得很堅強、很強悍,看起來什麼事情都可以處理,可以被依賴,這樣子就好像感覺自己很有能動主體,「我認為這個想法是錯誤的,因為能動主體絕對不是脆弱的對立面。」
「我們常常覺得被害人很脆弱、很需要保護,然後我們就會讓他變得很強壯很堅強,好像事情就可以處理,可以比較完善地解決。這是錯的。因為易感易受傷的脆弱性,是我們存在的基本人性與重要本質。」王曉丹教授認為,我們必須要保持開放,不斷去看到每個人的真實處境,並且去認識到自己的易感易受傷,那麼我們才有可能不去犯下前述所提到的錯誤。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被害人不一定看起來就是脆弱無助的,並不是看起來很強悍,或有主動的行為,或認為他有跟老師談戀愛,他就不是被害人。「我們要放棄很多不當的二元對立,也就是說,被害人不一定是脆弱的。」
如同脆弱跟強悍並不兩相對立,受害者身分與能動主體也不是對立的兩面,「因為,很多受害人是有他的能動主體的,甚至他是很努力在追求他的人生。我們必須去放棄這樣二元對立的看法,這樣才有可能去真正的處理這個問題。」
第三個錯誤是盲劍客,「有些人其實有勇氣,覺得說,好,我看到了這件事情,然後我要去發揮我的能動主體。可是這時候我們會犯另外一個錯誤,我稱為盲劍客。」王曉丹教授說,「就是說,我可能會覺得,在這裡我要去展現我的權力,去打破強暴文化。可是萬一我沒有辦法,因為這個結構這麼緊密,我只好以暴制暴。然後為了改革我要取得權力,可是往往取得權力之後,他又不一定會去改革,所以就像盲劍客打了半天,最後是沒有結果、沒有真正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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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避免以上三個常犯的錯誤,王曉丹教授接下來提出了四個可能應對的策略。
第一個是關係性,「我們常常會講,從『NO means NO』到『YES means YES』,但是這是不夠的。 因為 YES means YES 是指你必須得到當事者的積極同意,沒有的話就是性侵害,可是這樣子我們還是很個人式的去看被害人,但我們必須要關係性的去看。也就是說,你必須去看,這個老師得到女學生的同意,是不是一個倫理的同意跟尊重的同意,當老師去做兩性之間的各種探詢行動時,他是不是符合倫理,是不是有真的尊重這個女學生的主體能動性。」同時老師也必須在專業上,協助學生建立他的主體能動性。在看待這個案例時,這幾個要素是必須被考慮進去的。
第二個是互感性,也就是我們每個人必須保持前文所述的易感易受傷,才能夠具備主體能動。「我們必須要承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易感易受傷的脆弱主體,才不會有那個封閉性存在。我們必須要能夠感受到其他人的存在、其他人的困境,我們才有可能去看到他的困境,從而也就看到了結構。看到了結構我們才有可能集結力量,去打破整個結構對於我們的傷害。」
第三個是網絡性。要維持住自己與他人的主體能動性,如果只有個人的力量,那其實會非常非常困難,所以當我們體認到關係性與互感性之後,我們也要讓這樣的概念變成網絡性的東西,「也就是說,我們要創造一個校園空間,讓這個女學生可以自由表達,然後我們在一個易感易受傷的範圍之內,嘗試去理解她的感受,那我們才有可能看到真實。」
第四個策略則是專業性,「校園本身是一個階層結構,教育也有教育的目的跟本質。在這其中,老師本身就承擔了一個輔導的責任,他本來就是有權力關係。我們可能要去發展,在權力關係之下的輔導專業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內容跟互動方式,我覺得這個是必須重新被討論的。」王曉丹教授舉例,例如輔大心理系的夏林清事件就很明顯,老師利用職權在進行輔導的工作,可是卻完全違背了輔導專業應該要有的基本倫理規範。
「我們必須要去重建校園這個階層結構之下的輔導角色,那才有可能在網絡性之外再建立專業性,才有可能改變整個校園的性別文化。」
回到案例,王曉丹教授說,進行任何性平調查都是在做事實的認定,事實認定是需要經過問答來找出真相,然而提問者的腦袋裡對性侵害的定義與想像,會決定他認為什麼問題是重要的。例如提問者覺得「同意或意願決定了什麼是性侵害」,與提問者認為「性侵害、權勢性交是對女學生能動主體的侵害與抹滅」,這兩種想法的人,問出來的問題就會完全不一樣。
在這個案例當中,很難從已知的訊息推斷出,這兩人的關係到底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性侵害。但是我們還是可以看出,老師和學生的關係,「尤其是學生,在強暴文化之下,她的能動主體幾乎就是被壓制或是抹滅掉的,然後她只好循著這個文化,給她的一個小小的、就是跟老師談戀愛的角色而存活在老師跟同學、或是這種封閉性的校園之間。」王曉丹教授說。
「我們幾乎可以去說,她的能動主體是有問題的。老師沒有盡到他職業上、專業上的責任去協助學生有她的能動主體,在這個部分我覺得他是,至少倫理上跟專業上是非常非常有問題的。」至於其他的部分,王曉丹教授說:「那如果我們可以有一個更好的問答,也許我們可以發現一些新的事證,去看到他有利用權勢的部分,這時候他的嚴重度,可能就會更清楚,然後我們的處理就應該要更嚴重、更嚴厲。」
「這個是我對於這個案件簡單的分析,謝謝大家。」
如果老師的行為沒有構成刑法上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那也不表示這個老師的行為就是對的
徐偉群教授首先說明,今天主要會從刑法上的權勢性交猥褻罪談起。不過他也提醒,校園性侵害或性接觸的相關事件,會有很多不同層次的問題,也涉及到不同層次的規範。所有法律都有它的侷限性,刑法上的權勢性交猥褻罪能處理的事情也是有限的。然而,刑法的構成與否並不表示任何人的是非對錯,「我的意思並沒有說,在事件裡面,老師的行為如果沒有被認為構成刑法上的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那麼(就表示)這個老師的行為就是對的, 我並沒有這個意思。因為在這個事件裡面,許多不同層次的規範,以及考慮他造成不同層面上的損害必須要被控制,那我想先強調這樣的建議。請大家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刑法的第228條,目的是要禁止有權勢關係的人,利用權勢關係對下位者進行性行為。包含在關係裡的範圍非常多類型,舉凡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都是被禁止的,師生關係也包含在範圍裡。而且這裡面涵蓋的範圍甚至有成人與成人之間的權勢關係。
「那麼進一步的問,『利用權勢性交罪』是什麼?」徐偉群教授問,「第一個就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用來保護性自主權的,意思是說,我們要記得,用到這個法律時,是在處理事件當中有人的性自主權受傷,他並不是用來單純保護感情創傷,也不是用來保護身分倫理,也不是用來保護道德界限,也不是用來保護忠實關係。」儘管相關的犯罪可能會伴隨嚴重的情感創傷,也可能是在違反忠誠關係的情況之下,讓創傷擴大。但用到這條法律時,保護人的性自主權,是其首要目標。
目前,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與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相比,是被規定成比較輕的罪。「各位要知道,在強制性交罪當中,法定刑的效果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是如果被認為是利用權勢性交與猥褻罪的話,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很大的審酌額度。」
「但是,在我看來,這立法是錯的,理由就是利用權勢性交與猥褻罪,本來就是一種強制性交猥褻罪。以下我會說明,為什麼這樣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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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麼是強制性交與猥褻呢?是要用很強的暴力才算嗎?要口出威脅才算嗎?其實不是的,在刑法當中的條文規定,如果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都算是強制的範圍裡,「所以關鍵是『違反意願』,你是不是讓當事人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之下而為性交。」徐偉群教授說。
「我認為條文中『違反意願』的界定,取決於你是不是讓這個人,不能夠按照自我的利益計算做出決定,要讓一個人不能夠做出自主決定,包括讓這個人的意思形成能力變成困難、不能形成意思,也包括讓這個人獲得有利決定的能力,不能發生作用。不管是怎麼樣,你讓他不能形成有利的決定意識、或讓他的形成意識不能作用,這都是一種違反意願的狀況。」
「那麼利用權勢的行為,就是一種『結構性的強制』,所以我們可以解釋,強制行為本來就包含了『結構性的強制』。」
徐偉群教授表示,如果我們這樣理解利用權勢的行為,那麼可以說,強制行為裡面原本就應該包含了結構性的強制,而不應該是指原子化的個人。例如,如果一個老師命令學生去罰站,學生自然就會去,老師不需要特別跟學生說不罰站會有什麼後果,學生也會服從,甚至覺得自己是自願地服從。
「老師可以透過命令的方式達成這個結果,顯示這就是一種強制性。他不需要表面上所謂的脅迫、不需要表面上所謂的強暴,總之,他讓這個人不能夠按照自我利益計算,去做出有利的決定,那就是了。」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例如體育老師幫學生做身體檢查,量胸圍、三圍、身高等等,利用這個時機去摸學生的私處,這也是一種強制。學生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認知是,老師這樣子對他,是他沒有辦法反抗的,可是這表示他的意願沒有被違反嗎?並不是如此。」
所以,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的行為,其實也是一種強制行為,上位者利用了對下位關係者的支配地位,而使下位者服從。行為的操作上包含了,藉由對下位者傳達出他的支配性地位,使下位者認知到進而在心理上服從。因此他並不需要揭示你不服從的具體後果,下位者也會考慮到不服從的可能後果,而決定服從。
「所以,在我來看,在結構性強制下的同意並不是同意。我們的利用權勢性交與猥褻罪,其實本來就應該是一個強制性交猥褻罪,而我們的立法者有一個誤解,誤解在權勢關係當中,下位者因為畏於權勢而做的同意也要算數,因為認為需要算數,所以在法定刑中打了折扣。」徐偉群教授說,這樣做的意思就像是說,因為有了同意,所以受害的成分不像強制性交猥褻罪那麼強,但是這樣做也等於是讓結構性強制下的受害者,自己分攤了自己受害的責任。(延伸閱讀:全校包庇的教室性侵案:曾經強暴我的老師,成了育幼院院長)
「這個分擔雖然是局部的分擔,但是我認為,仍然不應該這樣做。把部份的責任分配給受害人,是不對的。」徐偉群教授認為,利用權勢性交與猥褻罪,法定刑應該至少要跟強制性交猥褻罪一樣重,「甚至我們可以講,在利用權勢關係情況下的強制,其實還有一個違反特別信賴關係的約束在,因為違反了特別信賴關係,所以有一個較高的可責性。因此,我們甚至可以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也可以規定成一種加重型的強制性交猥褻罪,而不是減輕型的。」
徐偉群教授接著談到這次研討會其中一位與談人池谷孝司的作品《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他提到,這本書裡面所談的各種事例,在他看來都是符合了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而這些事例也可以讓大家了解,利用權勢關係而性交或猥褻的佈局可以有多複雜,當中可能參酌了計謀、引誘,甚至學生的感情因素也可能介入其中。
那麼有沒有可能因為有計謀、引誘、感情等因素的介入,而使得這個事情不再是利用權勢、或不再是強制行為呢?徐偉群教授認為我們必須非常小心看待這個問題。
「我的看法是,只要曾經利用過這樣的權勢關係,事實上他就很可能減低了下位者形成意思決定的能力。而在削弱他的意思決定能力時,其實就是已經讓他陷入一種被強制的狀態。這時候不管是摻有什麼樣的計謀、引誘或情感的因素,都不會改變這個被強制的狀態,所以我們不應該被這些因素介入而失焦。」然而徐偉群教授也提醒,如果上位者是單純使用計謀引誘或欺罔的方式,例如欺騙對方說喜歡或愛他,但其實是打算拋棄他。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不存在利用優勢支配地位使對方服從的因素,因此在刑法上,沒辦法說他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的行為。
就這個案例而言,已知的訊息沒辦法推斷,案例中的老師是否有利用職權,向學生傳達支配意味而使學生服從,在沒有更多事實資訊的情況下,只能姑且說本案不符合刑法上利用權勢性交與猥褻罪。但本案比較明確的,可能是對周遭同學構成性騷擾的問題。
不過主持人謝小芩教授也補充,如果要引用刑法處理各種問題,顯然是會有更多的條件限制。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屬於行政法的範疇,所以我們也要注意在處理相關問題的時候,必須更注意用教育的角度去思考。
整理:李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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