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普遍認為,愛一個人就會希望對方幸福,但卻不會否定由愛生恨也是一種愛。究竟什麼是愛,什麼是執著呢?
文|朴珍英
「愛」在學術上的定義為何?
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們周遭有許多人誤以為愛一個人就是為對方犧牲奉獻、無怨無悔,分手後又會做出一些傷害對方的事,還辯稱是「因為太愛你才會那樣」。更叫人驚訝的是,居然很多人吃這一套。為什麼像這種「因為愛而傷害對方」的話,明明有違常理,卻又能被接受呢?(延伸閱讀:流出私密影像、勒索恐嚇:當所有人都將女性物化,問題不會消失)
一般來說,人們所謂的「愛」混合了兩種要素:之一是希望自己愛的人幸福,所以會毫不吝惜地給予;之二是希望自己幸福,並且期待從對方身上獲得許多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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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們將前者稱為「愛」,後者則是「執著」。如果我的想法和行為不僅是為了我,也是為了對方著想,那就是愛;但如果並非如此,而是把自己的需求擺在第一位,那就是執著。
一般人也懂得區分愛情和執著嗎?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Illinois State University)心理學家雷蒙.貝格納(Raymond Bergner)將愛情故事製作成許多版本提供給參與測驗者。不過在各個版本中,他將愛情的諸多因素(為對方的幸福而努力、信任、尊重,親密感等)分別都省略掉一個。研究結果發現,人們認為:如果在各種因素中少了特別為對方幸福而努力的部分,那就不算是愛。對此研究人員指出,這顯示出一般人認為「愛」的核心,就是努力追求對方的幸福。那麼將「因為愛而讓對方痛苦或不幸」合理化的理由,究竟從何而來呢?(同場加映:「為愛做過最勇敢的事,是提分手」30 個為愛瘋狂的故事)
我曾經跟朋友討論過因為太愛而傷害對方的辯解何以成立,有位朋友認為:「愛情不應該是執著和束縛,而是希望對方幸福,不是嗎?」也就是說,以愛為名而傷害對方,難道不就是因為自己的慾望得不到滿足才報復對方嗎?這麼做只不過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孤獨感,或是為了發揮某種影響力而利用對方罷了。所言甚是。但似乎還是有不少人認為,單方面展現出自己的慾望,是無可厚非的事;或是認為自己可以任意向對方表達情感,並認為這就是愛,真是令人扼腕。
本文摘自朴珍英的《這樣的我,也是不錯:即使人生不那麼閃閃發光,你也能好好愛自己》。由遠流出版授權原文轉載,欲閱讀完整作品,歡迎參考原書。
《這樣的我,也是不錯:即使人生不那麼閃閃發光,你也能好好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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