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台灣實行性行為積極同意制度,真的會讓人更容易提告,讓誣告案件滿天飛嗎?七張圖表帶你更了解積極同意制度!
文|Barnaby
繼加拿大之後,瑞典於今年七月起,也實施了性侵「積極同意」的新制。
台灣現在對於性侵的認定標準是「違反對方意願」,也就是受害人已經明確說出不要的情況下,行為人依舊「硬來」才構成犯罪。但若引入積極同意模式,則是未取得對方同意,就構成性侵。
這類修法報導一出,許多人如喪考妣:「難道要由被告舉證自己無罪?」、「違反無罪推定」、「這樣之後誰敢打砲」等等質疑排山倒海而來,甚至也有執業中的法律人士,看了片面的資訊,就做出了「不應該讓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結論。
當然,也有不少民眾質疑,如果台灣哪天效法了積極同意制度,鬼島直接化身為誣告者天堂,根本是敲響了男性的喪鐘!
先說結論:這些說法全・都・是・錯・的。積極同意的制度,不會讓人更容易提告,也不會讓誣告者滿街跑。
圖片|女性主義有事嗎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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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佳玟,說是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增訂刑法「未得性交同意罪」之芻議,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103 期,2017 年 9 月,頁 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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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女人迷 womany.net http://bit.ly/2EZ5R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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