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是不會對月經來的女人有興趣的」、「明明樓下有人,為何不大聲呼救?」、「還能微笑,一點都不像性侵害被害人」⋯⋯,這些對性侵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並不是只會出自一般人的口中,身為正義化身的法官也可能有這些迷思。今天,我們將用 7 個地方法院的性侵害無罪判決,帶你觀察判決中常見的七種「性侵害迷思」。
大聲呼救、抵死抗拒、淚不成聲,你想像中的「性侵害被害人」,也是這個樣子的嗎?
面對性侵害案件,我們的社會常會用一些「刻板印象」來看待這些被害人,認為他們應該符合某種特定的形象,像是身材要瘦弱、應該奮力抵抗、事後感到害怕羞恥等,而這樣的刻板印象,並非只會發生在社會一般人身上,也可能發生在實現公平正義的「法院」。
就像社會對於被害人在性侵當下是否掙扎、事後的反應、與加害人的相處等,都有一個無形的「被害者劇本」,法官也常常會用這樣的劇本,去衡量性侵害受害者的證詞真實與否。
圖片|日劇《巨悪は眠らせない 特捜検事の逆襲》劇照
相較於在偷竊、傷害等一般刑事案件中,法院往往不會特別去審視被害人的人格、情緒,而是將審理關注在加害者本身的行為上,在性侵害案件,法官往往特別重視被害者的形象,期待著法庭上出現的是「一位安靜、被動、痛苦、羞恥的被害人」,讓被害人往往需要負擔舉證責任以外的一種「表演責任」,如果被害人沒有按照「被害人劇本」演出,往往就不會被認為一個「好的」受害者。
這樣的「被害人劇本」,也充滿了「性別刻板印象」與「強暴迷思(rape myth)」,以下我們列舉臺北地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的 7 個無罪判決,帶你看 7 種判決中常見的性侵迷思。
不及格的被害者:7 個法院判決中的常見迷思
迷思一:跟他回家,等於想發生性行為?
臺中地院 91 年訴字 274 號判決:「衡諸一般情理,被害人既未與被告深交,何以單身一人仍願與被告回其住處共處一室,⋯⋯,其豈有不知當可能置身於險境中之理,⋯⋯,指訴被告係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顯有可疑。」
上述判決若用白話文表示,就是法官認為被害人自願與加害人回家,怎麼可能不知道「跟別人回家很危險呢?」,所以認為在加害人家中發生的性交,應該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然而,跟別人回家、喝酒、接吻等等,都不等於我們「同意」發生性行為,所謂的「性同意」,應該是在性行為發生前,明確的得到對方「願意發生性行為」的同意,也就是「Only Yes means Yes」,因此我們有可以從這個判決,目前司法仍不夠重視「積極同意」的概念。(推薦閱讀:讓性愛體驗更愉快!五張圖帶你認識「積極同意」)
迷思二:為何當下不大聲呼救?
臺中地院 96 年訴字 4521 號判決:「按依經驗法則判斷,一般人受到驚嚇時,必定大聲呼救⋯⋯被告對其為性行為之際,丙尚且得以說『不要』,得以『反抗』,足證證人當時並非因受驚嚇過度,而無法言語。是丙告訴人自然得以大聲呼救,向服務生或工作人員求救,而丙卻又捨此不為?已有可疑。」
這個判決白話來說,就是法官認為一般正常的被害人遇到性侵害,都會大聲呼救,被害人卻沒有呼救,非常「可疑」。
但性侵害的情形往往是很複雜的,每個人遇到危險的反應也有所不同,許多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害時,往往因為過於害怕,或是因為人際壓力,而不一定能在當下馬上呼救,而這樣的刻板印象,也能發現法院對性侵害的認知,是與真實情況有很大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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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反對就該抵抗,抵抗就應該「受傷」!
高雄地院 94 年度訴字第 958 號判決:「⋯⋯告訴人稱在遭被告性侵害之過程中,其有奮力反抗以掙脫被告,但其於案發二日後至中山醫院中港分院接受檢查之結果,卻未在其身上發現任何傷痕,業已敘述如上,而此節要與常情有違⋯⋯。」
高雄地院的這則判決認為,既然被害人說她有抵抗,那理所當然應該要受傷才對,但驗傷後竟然沒有傷痕,違背常理。
從這個判決,我們也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害人應該抵死反抗、保護自己的貞節,就算因此受傷也在所不辭,如果沒有受傷,則一定是她沒有奮力抵抗,既然如此,也就不值得被社會保護。
這個觀念將「避免性侵害」的責任丟給被害人,認為他們有責任「奮力抵抗」來避免性侵害,雖然刑法強制性交罪在 1999 年,就已經刪除條文中「至使不能抵抗」的要件,但法官在個案適用法律上,仍不免有要求被害人應該「抵抗」的想法。(延伸閱讀:為什麼性侵受害者無法反抗?這個世界正在告訴女人:你被性侵,你活該)
迷思四:事後要感到羞恥、氣憤?
臺中地院 89 年度訴字第 1066 號判決:「再參以告訴乙開庭時言談有條不紊,神智正常,然對本庭訊問及陳述遭性侵害之經過情形時,多次向本院面露善意微笑,並無氣憤、傷心、害怕、難過、羞愧、悲哀等情緒,亦無一般被害人極欲向本庭陳明其當時感受或事發後感受之情形,⋯⋯其言談間之神態,均與一般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之神態大不相同。」
這個判決認為,這個被害人被性侵害後,竟然沒有跟一般被害人一樣難過崩潰,甚至開庭時還「露出了善意的微笑」,可以推斷她應該沒受到性侵害。
什麼?連露出個善意微笑也不行阿?!
法院常認為被害人應該表現得非常「氣憤、傷心、害怕、難過、羞愧、悲哀」,認為被害人都應該符合某種「被害人劇本」,然而,每個性侵害被害人,都是獨一無二的人,有著不同的性格、人生態度、情緒,這樣的劇本設定並不一定適用於每個人,更不應該以「符不符合該劇本」去判斷一個人是否受到性侵害。
迷思五:你怎麼不馬上報警、驗傷?
高雄地院 94 年度訴字第 240 號判決:「⋯⋯顯見 A 女雖指訴遭受被告性侵害,然並未於案發後離開中正大飯店時,馬上報警處理,以便採取現場跡證,亦未立刻前往醫院驗傷,以供檢驗其身上是否有遭人強制性交所受之相關傷痕⋯⋯。」
白話的說,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一般人受到性侵害,應該會馬上報警,去醫院驗傷,但這位被害人卻沒有馬上這麼做,很不合理。
然而,許多被害人在性侵害過後,往往沒有辦法冷靜的及時反應該怎麼做,這樣的期待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如果按照迷思四,認為被害人事後都應該要極度悲傷、羞恥、害怕,但同時又期待他們能馬上報警、冷靜的揭發自己受害的經歷,豈不是很矛盾嗎?從這個判決,我們也可以看出有些「性侵害迷思」之間,其實是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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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六:事後還跟「加害人」相處自然?
臺北地院 96 年度訴字第 658 號判決:「⋯⋯ A 女數日前已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是日於醒後知悉曾遭被告乘機性侵害,應無平和地要求被告載伊回酒店之理⋯⋯。」
這個判決覺得,被害人女子雖然說自己受到性侵害,卻在隔天清醒後還要求加害人載她回酒店,這件事很奇怪。
這個判決,顯現出法官對於「熟識者性侵害」的迷思。著名女性主義學者 Susan Estrich 曾說:「傳統的觀念總是認為性侵害犯罪的行為人,是揮舞著刀的陌生人。」
但根據統計,其實大多數的性暴力都是發生在熟識的兩人間,被害人與加害人可能是情人、家人朋友、老師學生,發生在熟識者間的性侵害,往往涉及雙方情感、人際、利害關係,而更加複雜,更不應該單一的認為被害人與加害人必然是相互「敵對」的。(推薦閱讀:【性別觀察】為何我們的社會盛產「熟人性侵」?
迷思七:這種貨色,正常人才做不下去呢!
高雄地院 94 年度訴字第 3129 號判決:「⋯⋯依常理判斷,其經血量應於翌日即 92 年 11 月 19 日為最大量,不僅係女性身體較為不適之際,衡諸常情,一般男子皆不願與正值月事之女子為性交行為⋯⋯。」
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法院認為被害人正值月事,根本不可能會有男人想跟她發生性關係,所以不可能發生性侵害。
但這樣的判決,也反應出社會常會認定「怎樣的人」才值得被性侵,認為一個女生「月經來、慓悍、長得抱歉」,而認為她不會被侵害,認為男性,「因為身為男生」,所以不會被性侵,都是一種迷思。所有人都可能是被害人,也可能是加害人。(推薦閱讀:男性性侵受害者的二十個常見迷思:「你有反應就是很想要」)
破除理想的被害人形像,才能落實正義
引領日本 #Metoo 運動的記者伊藤詩織,在接受女人迷專訪時曾說:「對於性侵受害者,人們不該只有一種理解方法。」
作為司法從業人員,更不應該以單一平板的刻板印象,去理解性侵害配害人,不論是法官、律師、檢察官,面對性侵害案件,我們都應該更有性別意識,時時注意我們是否落入了性侵害的迷思中,提醒自己不要將受害人理解成單一的「概念」,才能在衡量案情、證據之後,做出真正公平、正義的判決。(延伸閱讀:#METOO 專訪伊藤詩織:對於性侵事件,人們不該只有一種理解方法)
圖片|日劇《 Legal high 》劇照
去年三月,最高法院做出了這個判決,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借鏡。
最高法院 107 台上 887 號判決:「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無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
最高法院提到,被害人沒有典型的事後情緒反應,更沒有所謂的「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因為這些想像只存在於父權體制的想像中。
這麼開宗明義的,推翻「性侵迷思」的判決,恐怕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的第一次,我們開心於最高法院終於跟上了性別平等意識的腳步,拋棄刻板印象,用更加「多元」的角度去理解性侵害被害者,我們期待其他法院也能跟進,乃至我們社會中的每個人,也都能用更開放的態度,去思考性侵害這件事。
參考資料|
「合理」的懷疑?——以女性主義法學觀點檢視性侵害審判之偏見運用為例之考察(林志潔、金孟華,2012)
撰文|內容實習生 Sunny
from 女人迷 womany.net http://bit.ly/2Bdkq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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