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6日 星期一

當愛充滿謊言,明明都是「不讓她知道比較好」,不同的說謊為什麼不一樣?

在判斷這謊該不該說,說謊的動機是否符合道德的時候,我們可以試著思考:這個謊言,會不會剝奪一個人的選擇權?

(本文有一點點雷哦)

由華裔美籍女導演王子逸(Lulu Wang)所編劇執導的《別告訴她》是 2019 年國際影壇的一匹黑馬。故事講述高齡奶奶的健康每況愈下,整個大家庭都決定向奶奶隱瞞她的病情,唯獨操著蹩腳中文回鄉探親的女主角比莉不能理解這個決定,家庭內部的矛盾衝突就此展開。飾演比莉的奧卡菲娜(本名林家珍)最終以精湛的演技斬獲金球獎最佳女主角。

在片中,奶奶生病的消息早已在家族長輩之間傳開——年輕時就搬去美國的比莉父母早已得知了消息,但他們一直不想和比莉說這件事,只用「你表哥要結婚,我們回去參加婚禮。」這樣的理由來搪塞比莉;他們甚至不希望比莉跟著他們一起回鄉。

比莉發現父母奇怪的態度之後不斷追問,才知道奶奶已經確診肺癌四期——「得了癌症就只能等死。不是被癌症害死,是被嚇死的。」比莉的父母說所有的家人都決定不要告訴奶奶這件事,而且大家都認為比莉根本藏不住秘密,勸她就別回去「打擾奶奶」了。

對於其他家人「說謊」的決定,我們似乎不會起太多疑問——

「都是為了奶奶好。」

「她不知道的話,就能開心過完最後的日子。」

然而,誠實、正直、透明(Honesty, Integrity, Transparency)向來是美國民主價值的立基點,這三個核心原則貫穿在美國所有的教育體系和行業倫理當中;對於片中在美國長大的比莉而言,家人的行為自然是不能接受的——

「為什麼要對奶奶說謊?」

「誠實告訴她自己的狀況,讓她能作好準備,難道不是對的嗎?」

但是對我們來說,家人說謊的理由是很好理解的——「他們是為了讓奶奶不要太擔心啊!」只要動機是為了奶奶著想,我們似乎就沒什麼好批評的。從道德上來看,「能讓別人避免痛苦」應該是一件好的事情吧?

講到這裡,我們再來看看羅志祥。「羅志祥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他本人為了挽回周揚青,還在 520 發了一篇「男孩女孩日記」,毫無懸念地招來了廣大網友的批評:「文筆太差」「假面很可怕」「還不是為了自己」⋯⋯背後的故事都來不及細究,我們就能看到大家對於羅志祥說謊的態度是什麼——

「對伴侶說謊不可原諒。」

「騙伴侶一生一世卻背後偷吃就是該死。」

羅志祥的事件裡有許多複雜的議題可以展開,但我只想針對「說謊」這件事問一個問題:當他說謊的時候,會不會有那麼一個時刻,心裡是這樣說服他自己的:「我這麼做,是為了維持我和她的戀情。」「如果她不知道的話,也許會過得比較開心。」

我不知道羅志祥到底是怎麼想的。然而無論是《別告訴她》還是 2020 發生的「羅志祥事件」,「說謊」的成分都是不爭的事實。可是為什麼同樣都是「說謊」,「讓奶奶開心過完最後的日子」能得到道德支持,「讓伴侶不知情而能維繫戀情」卻會遭受嚴重批判?話先講在前頭,我對羅志祥的行為也是採取批判態度的;然而我想深究的是——為什麼這兩種說謊在大家的眼中,觀感會是如此不同?

我想從兩個角度來聊聊這件事。第一個切入點是比較生冷的「哲學倫理學」——我將透過哲學上長達三百年的論戰,來討論「說謊」到底有沒有可能不一定是錯的?還是其實它有時候是對的,有時候是錯的?

接著,我想針對「說謊的動機」來聊聊我們日常生活中對「自私」的定義。

康德的義務主義和絕對道德原則

歐陸哲學家康德(Immanual Kant)以他堅實不可撼動的義務主義(Kantianism)影響著人類的道德抉擇長達三個世紀。直到現在二十一世紀,我們還是可以從法庭,急診室,選戰和法規制定的過程中看見這種倫理學的影響。

義務主義的內容很簡單:任何一個「道德原則」都應該被每個人無條件地遵守;「結果好不好」在道德的抉擇中不能被納入考量。

一個著名的例子是這樣的:當你房子裡藏著一名猶太人,而納粹士兵前來問候,你「不能說謊」,否則就是不道德的;即便「不說謊」有可能導致一名猶太人的死亡。根據康德的理論,一但將「不說謊」作為一個道德原則,在任何情況下人們都應該遵守——無論後果好壞,都無關乎道德與否。遵守「原則」就對了。

這理論乍聽之下很不切實際,但康德的理論也是一步一步建構而成的;康德認為「道德」是這個世界能夠好好運作的基本條件,而組成道德的內涵,就是一個一個不能被違背的道德原則。所以「不說謊」作為一個「絕對的道德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被遵守,那是我們的「義務」,絕不能有例外;否則就是不道德的。在這裡,我們可以說康德重視的是行為的「動機」——為了「遵守義務而不說謊」就是維持道德的唯一方法。

康德的倫理學聽起來有些強硬而不知變通,似乎顯得特別「笨拙」;但他背後還是有一個難以撼動的理由——一旦有個道德原則被確立了卻可以不被遵守,那是不是說每個人都有機會可以選擇不遵守呢?一但「不說謊」是一個「可以被打破」的道德原則,那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在某些情況下選擇「要說謊」?這樣一個隨時可以選擇說謊的世界,還有辦法正常運作嗎?

聽到這裡,我相信大家都累了。小時候爸媽總是告訴我們「不能說謊」,但是電話裡我們也經常聽到爸媽說:「我兒子今天沒有補習,要回家吃飯⋯⋯我得買菜煮飯,所以沒辦法出門聚餐了。」結果爸媽訂了外賣自己在家看劇,我們發現爸媽只是懶惰不想應酬而已。(同場加映:吞下誠實豆沙包的 IG 帳號:我其實有時間,但想到要跟你出去就很忙

在複雜的人生旅程中,說個小謊真的是難免的。要遵守康德的絕對道德原則,真的非常不容易。更何況,說謊只是原則的其中一項而已。

但是,當然,哲學中的倫理學學派並不是只有一種。我們來看看另一個也非常盛行的學派——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邊沁的效益主義和行為的後果

倫理學中持續數百年、無法有結論也還沒打完架的爭執,就發生在義務主義和效益主義之間。

由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也是社會經濟學家)提出的效益主義重視的是一個行為的「結果」——動機不重要,原則先放一邊,只由「結果的好壞」來決定一個行為是否道德。譬如,能為一百人取得利益的行為,比只能保住一個人利益的行為有道德。事實上,這個主義大家在生活中應該耳熟能詳,它的另一個譯名就叫——「功利主義」。

重視結果,強調集體利益大於個人利益,這是效益主義主要呈現的樣貌。如果有一個選擇可以讓兩個人好,就一定比另一個只能讓一個人好的「更加道德」。當然,現實生活沒有理論述說那麼簡單——如果在某個極端的災難情況中,一個選擇可以讓兩個孩子活下來,另一個卻會保住一名正直的高官,那到底哪一個選擇比較「有道德」呢?

這個案例只是效益主義在現實中會面臨的眾多困難之一——法官的判決,法條的制定,政策的實施,甚至商業的策略,都會涉及「有多少人受益」這樣的問題。雖然拿掉「人命」這個因素以後,有些事情可能真的能「計算」出利益得失,然而也由此可見效益主義要面對的「計算」真的非常龐大又複雜——兩個孩子未來如果會成為救世主怎麼辦?正直的政府官員有沒有可能有一天墮落了?這也是為什麼支持康德義務主義的人總會說:「結果」不在人類的掌控範圍之中;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遵守「道德義務」。

從「說謊」這件事來講,效益主義也不會讓事情變得比較簡單——「如果奶奶不小心知道了,會不會反而更加痛苦?」「如果告訴奶奶其實能讓她找到方法恢復健康呢?」換到羅志祥身上,情況可能會變成:「如果一開始就告訴她,她會不會得不到這九年中羅志祥對她的好?」「如果羅志祥說謊其實讓她成長,也因此帶她找到真正愛她的人呢?」(同場加映:家人罹患重病,我應該告訴他嗎?《別告訴她》:隱瞞,真的是善意的謊言嗎?

這些「假設」都跟「結果」有關,問出來以後,我們很容易會發現——一個行為的「結果」真的經常不在人類的掌控之中;尤其從人與人相處的日常層面來看,我們幾乎還可以再想出一百個不同的「如果」。那麼,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也許「動機」才更能夠讓我們分辨得出:這兩種「說謊」到底有什麼巨大的不同?


圖片|《別告訴她》劇照

說謊的動機和人性的複雜

講完了兩個令人頭疼的哲學理論後,我想進入一些比較人性的討論。

我認為在日常生活的應對裡,我們對於身邊的人所做的「行為」,其實更多是從「動機」來評價的——如果一個好朋友對我說「你這篇文章寫得真是好看」,事後我發現他說的其實是個違心之論,也就是說其實他在「說謊」;但他對我解釋說「只是不想讓你受到打擊而已」⋯⋯那麼,因為他「不想傷害我」這樣的動機,某種程度上還是「關心我」的,我最後可能會原諒他這個「說謊的行為」。

這種思考和評價的模式讓我們把「行為的好壞」和「行為的動機」綁在一起——因為我朋友不是「想害我」,而是「不想傷害我」,所以我覺得他說的這個小謊並沒有什麼關係;我不會因此就認為他不道德。他只是沒跟我說實話而已,不表示他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

但是,我朋友的「動機」和康德所說的「遵守道德義務」聽起來又很不一樣——「不說謊」對康德來說是一種絕對的義務,我們的動機唯有從「遵從義務因此能夠維持世界運轉」這樣至高的點出發時,才能真正稱得上是「道德」的;如果只是因為「不想傷害別人」這個表面的理由,對康德來說跟道德就沒有直接關聯了。

更麻煩的是,捫心自問的話,我們所做的每一個行為其實常常不只有一個動機。我朋友說謊,除了「不想傷害我」之外,也可能有著「保護自己」「避免衝突」「不想花時間討論這個話題」,或是「希望我以後不要常常來問他意見」這幾種複雜的動機在裡面⋯⋯這些動機稱不上是好的還是壞的,但總之肯定不是「只為了別人」著想的。

事實上,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做的每一個行為,都經常有這些微小複雜的動機;有時候就連「幫助別人」可能都包含著不只「想幫助人」這樣的動機而已。針對這件事,還是可以把康德請回來陪我們聊一聊——哲學家康德畢竟是哲學界的大師,地位就和科學界的牛頓相當;他人生的每一天都在思考哲學問題,所以想得非常透徹。

康德說過那麼一句話:道德,就是我們不能把任何人當作「達成目的的手段」;我們只能把人當成「目的本身」。

簡單來說,當你的動機裡含有任何「他人本身」以外的成分,你的「目的」就不會純粹,那也就會使得「他人」成為了達成那個目的的「手段」;對康德來說,只要有一些不純粹的動機發生,那個行為就是不道德的。

這真的是一個比天花板還高的標準。就拿剛剛說過的「幫助別人」為例吧——「現在幫他一個忙,也許他以後會幫我」「如果現在不幫他,他以後可能會怪我」「我現在假如見死不救,我以後也會感到愧疚」⋯⋯當我們在想要不要幫助別人的時候,這些念頭多少都會流過我們的心中,裡頭也多少都包含「和自己有關」的成分。

不過先不要緊張——從人類複雜的心理層次來看,一個行為要有著完全「純粹」的動機是非常困難的。先不要說和「別人有關」的行為了,就連「一個人吃飯」的時候,我們經常都不是只為了餵飽自己,可能還會有著「想放空」「想吃美食」「想曬照片」等動機在裡面。

所以一個行為的動機很複雜是人之常情,只要理由不是「完全自私」,而且不會很直接地「傷害別人」,照理來說不應牽涉什麼道德疑問。

我們就以這樣的標準為基礎,回來談談開頭所說的「兩種說謊」。(同場加映:「為了圓謊,繼續說謊」誠實,是你對得起自己的原因

自私,知的權利與人生主控權

在《別告訴她》裡面,比莉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說謊本身」。我們可以說,比莉還蠻康德的——對她而言說謊就是不應該,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該說謊」。當然,比莉也有提出另一個角度:「誠實告訴奶奶,她就能作好準備。」也就是說,比利認為奶奶有「知的權利」。講到「知的權利」這件事,其實就是美國民主三項價值裡說的「透明」——「媒體」就是在賦予人民知的權利;而對於在美國長大的比莉來說,「知的權利」當然是要從「個人」開始做起的。

然而其他家族成員「說謊的動機」也很簡單明確:奶奶應該開開心心過完最後的日子。家人不希望奶奶被恐懼和擔憂給困擾,因此決定剝奪她「知的權利」,選擇對她「說謊」。

我們可以說這個說謊的動機有很大部分是「為了他人」;雖然也不排除家人還是有「為了自己」的部分——「不想面對奶奶的痛苦」「只想留下和奶奶一起的美好回憶」,這些成分不能說完全沒有,但畢竟是為了「不讓奶奶痛苦」的比例更多,所以總不致於讓人覺得太過「自私」。況且,醫生說只剩下幾天了,奶奶知道或不知道,她都是生病了;生病這件事基本上不會因為家人說謊與否而改變,奶奶除了痛苦接受,也沒辦法對「生了會導致死亡的病」這件事產生任何主控權。也就是說,奶奶「知的權利」即使被重視了,也沒辦法換回她人生的主控權。

讓我們來看看羅志祥。從表面解讀,羅志祥其實是偏向效益主義的——「說謊能夠讓我好,讓周揚青好,也讓其他人都得到好處。」「說謊帶來的總體好處肯定大於不說謊,所以還是說謊比較好。」他心裡很有可能會有這些想法。

但我們都知道羅志祥最終讓許多當事人都過得不開心,而這就如同之前說過的——每當牽涉到人類無法掌控的「結果」的時候,我們很難在開頭就確保一個行為到底能不能「讓更多人受益」,也就很難去判定那個行為好不好或道不道德。

那麼,讓我們從動機切入看看——有沒有可能羅志祥說謊有「為了他人」的動機呢?其實也是有的:「她如果不知道,在戀愛中會比較開心。」這樣的想法多少也是為了他人。但是,用前面討論《別告訴她》的那套邏輯來看,羅志祥「為了自己」的比例肯定高上許多——「我喜歡多人運動,她如果知道了會很麻煩。」「她如果不知道,我就能繼續做我自己了。」「我不知道怎麼告訴她,為了逃避不如不告訴她。」這些「為了自己」的動機我還能想到很多個;無論羅志祥承不承認,或者有沒有想得那麼清楚,他動機中「為了自己」的種類和比例,肯定多過「為了她好」這樣的理由。

再來,被剝奪了知的權利的周揚青,很明白地喪失了她對人生的主控權。當「生了會導致死亡的病」這件事在奶奶的掌控之外時,「談戀愛」這件事,或者說「要選擇什麼樣的伴侶」這種事情,其實是在周揚青的掌控之內的——只要她能「知道」的話,她就能為自己做出選擇;周揚青本來應該可以自己衡量「要接受羅志祥」還是「要找別人談專一的感情」,卻因為被剝奪了知的權利,導致無法為自己的人生下決定。(推薦閱讀:從周揚青公開信學習分手:面對傷痛,原諒並不是唯一的選擇

從這些角度來看,羅志祥的「說謊」不但顯示出了更多的「自私」,也因為剝奪了伴侶「知的權利」而導致伴侶喪失人生的主控權。這個邏輯放在別的領域也是一樣的——如果某個公司老闆對投資人說謊,隱瞞了公司虧損的事實,也就等於剝奪了投資人「知的權利」,會導致投資人喪失主控權,做出錯誤決定而蒙受金錢損失;那麼這個「說謊」的事實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還未涉及婚姻的感情中,我們普遍不能用法律去制裁這種「說謊」,但這也恰恰就是大家要用更多的道德批判去攻擊羅志祥的原因——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想在選擇伴侶這件事上,被賦予「知的權利」;而我們也希望自己能透過所知的情報,做出適合自己的人生抉擇,將人生的主控權掌握在手。

面對下一個「說謊」的時候,也許我們可以想想看——這樣是否剝奪了別人知的權利,導致他們喪失人生的主控權,也可能因此做出錯誤的決定?這也許才是大家在面對「說謊」時,最最在乎的一件事。

(對倫理學有興趣的朋友,非常建議去看《良善之地》這部戲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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