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志怪小說中,有許多女性與妖怪的故事。如跟女子一夜情,居然生出小烏龜。又比如,小孩出生就會跳,原來是小妾跟猿猴偷情。在這些故事中,女人不僅不被信任,甚至不被當人,而是妖怪的共謀。
阿拉巴馬州在 5 月 14 日通過了史上最嚴格的墮胎法律,除了會對母體造成嚴重傷害之外,任何情況、孕期的任何階段都不能夠施行墮胎手術。即使是因強暴或亂倫而不幸懷孕,也不能夠墮胎,否則孕婦和醫生都會遭到嚴厲的懲罰。(延伸閱讀:女神卡卡、艾瑪華森都在聲援抗議!美國阿拉巴馬州墮胎法案的爭議何在?)
支持這項法案的人聲稱,他們反對墮胎原因是「愛護生命」。嗯,我覺得人類世界只能用法律來禁止女性墮胎,實在是太落伍了。看看六朝人筆下的四川猿猴是怎麼禁止女人墮胎的吧:
蜀中西南高山之上,有物,與猴相類,長七尺,能作人行,善走逐人,名曰「猳國」,一名「馬化」,或曰「玃猨」。伺道行婦女有美者,輒盜取將去,人不得知。若有行人經過其旁,皆以長繩相引,猶故不免。此物能別男女氣臭,故取女,男不取也。若取得人女,則為家室,其無子者,終身不得還。十年之後,形皆類之,意亦迷惑,不復思歸。若有子者,輒抱送還其家,產子皆如人形,有不養者,其母輒死。故懼怕之,無敢不養。及長,與人不異,皆以楊為姓,故今蜀中西南多諸楊,率皆猳國馬化之子孫也,時時相有玃爪也。
蜀地西南方向的高山上,有一種叫作猳國的動物,長得很像猴子,能像人一樣行走,跑得很快。牠們會守在路邊,看到有美女經過就把她們擄走。還會像人一樣設陷阱,只挑女的,不要男人。把女人擄走之後就帶回家,如果沒生下孩子就一輩子只能跟猿猴住在一起,如果生下孩子就送回人間。女人回家之後,如果想殺掉這個半人半猴的妖怪,母親也會跟著死亡。因此這些產婦只好乖乖地養著這些強迫受孕的產物。
猿猴運用自己神奇的法術,徹底把女人和小孩綁死,管妳是不是被強暴而懷孕的,管妳懷得是什麼鬼,管妳生出非人的生物會不會大出血死掉,妳就是得給我生。女性無辜被擄,陷入一群猿猴之中,求助無門。她們懷著異類,回歸人世,該怎麼面對自己原有的家人、原來的世界?懷著被迫孕育的孩子,每一刻都在提醒自己遭受的屈辱和驚恐,卻必須得懷、必須得生、必須得養。女人是什麼感受,猿猴並不在乎,許多有權力的男人(或女人)大概也不在乎吧。
六朝志怪裡,女人是異類,正常的世界屬於男人
六朝志怪的相關研究裡,如果討論到志怪中的非人生物時,通常會討論到「分類」的問題。這條分類的線畫在人和非人之間,討論人類和精怪、鬼魅、動物怎麼互動,是妖怪害人、是人欺騙了鬼、還是人神相戀?更重要的是,這些是人們撰寫的故事,因此人和非人的互動關係,也呈現出作者安排時的意志和價值觀。
在展讀這一則又一則因為各種原因而生下異類的故事時,我發現:女人,在六朝志怪裡並不算是人,而是妖怪的共謀。比方說,男人跟邂逅的女子一夜情,不知道怎地居然生出兩隻小烏龜,仔細一想,噢原來女子是隻龜。比如,男人不知道女兒怎麼懷孕了,原來是她偷喝了心儀男子的洗手水,莫名其妙就能懷孕。比如,男人不知道小妾生出的小孩為什麼一出生就會跳,唉唷,人家偷偷跟猿猴偷情啦!
男人不知道的事,女人該知道。男人覺得驚嚇的事,女人在偷笑。從六朝文人的視角看出去,女人,不是男人世界裡的他者和異類。她是正常世界裡的他者和異類,而這個所謂正常的世界,屬於男人。所以,男人發現太太生下一對雙胞胎,是一個人和一條蛇,毫不猶豫地就把人留下來養,蛇丟回山林裡;而女人發現洗個衣服就懷了三條小蛟龍,沒關係,含辛茹苦、拿澡盆當嬰兒床也要把小蛟龍撫養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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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性文人的想像裡,男人面對孩子可以有籌謀和權衡,女人卻應該天生的滿腔母愛。男人可以因為沒必要、不方便、難處理,就把不是人類的孩子拋棄;女人就算避居荒野、失去正常的人際和交往,也要撫養這莫名得來的孩子。
在西元三到六世紀裡,經由人們口耳相傳因而逐漸寫定成文本的志怪小說裡,男人們對懷孕、生產一無所知。他們不知道怎麼樣會受孕,所以喝水也能懷上孩子;他們不知道胎兒成型是受到什麼影響,所以跟丈夫好好的待在家裡,也可能生出一條蛇、一隻老鼠、一隻狗。但他們的無知,並沒有讓他們停止對懷孕生產這件事情指手畫腳、表達意見。
當時間進展到二十一世紀,人們的無知和獨斷似乎也沒有太大改變。
對懷孕生產一無所知的,只有六朝人嗎?
阿拉巴馬州立下了最嚴峻的墮胎法案,但它不是唯一一個有嚴格墮胎禁令的州。例如愛荷華、喬治亞、俄亥俄州採取的是「心跳法案」,也就是當超音波儀器可以測到胎兒的振動時,代表胎兒有心跳、是生命,因此不應該墮胎。即使美國婦產科總會聲明,那個階段的胎兒根本還沒有心臟,那個儀器測到的振動並不是所謂的「心跳」,然而專業的建議並沒有受到重視。更重要的是,超音波能檢測到振動的時間通常是懷孕六週,而所謂懷孕六週對該女性而言只不過是生理期延遲了兩週。換言之,很少有人能夠在「合法」墮胎的期限前發現自己懷孕了。
美國深夜脫口秀主持人 Samantha Bee 在她的節目 Full Frontal with Samantha Bee 裡以「給參議員的性教育課(Sex Ed for Senators)」為題,整理了許多男性政治人物對懷孕、生產的荒唐意見。包括把墮胎想像成母親把小孩生出來之後,跟醫生一起討論如何殺了這個嬰兒;或者把事前、事後避孕藥都視為墮胎的一種。
當代的人們如果讀到猿猴能夠用神術逼迫女性不得墮胎、不得不養被迫受孕的嬰兒,覺得匪夷所思、稀奇古怪,難怪屬於志怪小說的範疇。當我們讀到男人想像女人可以因為喝水、有氣從天上降下就懷孕、可以莫名其妙就生出蛇、狗、老鼠、蛟龍,忍不住嘲笑古人就是知識不足、想像力太過。但 21 世紀的男人、女人似乎也無法用一種更理性、客觀、知識性的態度來看待墮胎這件事。
誰有墮胎權?六朝的父親、當代的政府?
在六朝志怪裡,生出的非人生物並不一定能在人間生長,那麼,誰來決定牠們的去留?
吳少帝五鳳元年四月,會稽餘姚縣百姓王素,有室女,年十四,美貌,鄰里少年求娶者頗眾,父母惜而不嫁。嘗一日,有少年,姿貌玉潔,年二十餘,自稱江郎,願婚此女。父母愛其容質,遂許之。問其家族,云:「居會稽。」後數日,領三四婦人,或老或少者,及二少年,俱至家。因持資財以為聘,遂成婚媾。已而經年,其女有孕,至十二月,生下一物如絹囊,大如升,在地不動。母甚怪異,以刀割之,悉白魚子。素因問江郎:「所生皆魚子,不知何故?」素亦未悟,江郎曰:「我所不幸,故產此異物。」其母心獨疑江郎非人,因以告素。素密令家人,候江郎解衣就寢,收其所著衣視之,皆有鱗甲之狀。素見之大駭,命以巨石鎮之,及曉,聞江郎求衣服不得,異常詬罵。尋聞有物偃踣,聲震於外,家人急開戶視之,見床下有白魚,長六七尺,未死,在地撥剌。素砍斷之,投江中,女後別嫁。
會稽有個人叫做王素,他的女兒年少貌美、求婚者眾,王素夫婦千挑萬選,選了長得帥又有錢的江郎。不料女兒十月懷胎,生下的不是嬰兒,是一個大大的袋子,材質像絹布,割開裡面全都是魚子。王素夫婦覺得事有蹊蹺,趁著女婿解衣就寢,拿他脫下來的衣服檢查,發現這些衣服都是鱗片。他們拿石頭把衣服壓住,天亮之後,女婿就變成了一條大白魚。
結局是王素把女婿砍成兩截、丟入江中,將女兒改嫁他人。另外一個版本故事則記載王素把女婿煮了、全家分食,至於王素女產下的魚子,大概也一起被做成親子丼了吧。
在這則故事裡,被魚妖騙婚、生下魚子的王姑娘是完全沒有戲份的。她怎麼看待丈夫、孩子?書寫志怪故事的文人並沒有呈現出來。父親作主,把這樁荒謬的婚事撥亂反正,事情就了結了。
另外一則故事,則是胡熙的女兒莫名懷孕,胡熙打算把女兒洗門風處理掉,突然聽見胎兒在肚子裡說「為何要殺我母親」,於是相信女兒並沒有婚前失貞。胡熙的女兒於是保住一條命,留在娘家做單親媽媽。作者也沒有告訴我們胡姑娘怎麼想的,她想生孩子嗎?她願意這一生就留在娘家,照顧出生之後依然不見其形的孩子,永遠都不能擁有一般人的居家生活嗎?作者並不在意,胡熙做了處置,事情就這樣了。
比起女人對自身狀態的評估,我們居然更相信法庭裡的角力
1500 年前,女人的身體由不得她自己,丈夫說拋棄蛇子就拋棄、父親說留在家養鬼子就養了。1500 年後,政府取代了傳統社會裡家父長的角色,它替女人決定,懷孕到什麼階段、因為什麼理由懷上的孩子可以不生;而懷了多久之後、因為什麼理由懷上的孩子不能不生。時間、理由的界定,不是靠那個真正懷著胎兒的女人對自己的心性、生活條件、環境、懷孕的狀態做的評估,而是靠保守黨和民主黨的角力、每一次基於各種複雜原因導致的選舉結果、甚至大法官卸任的時機。
如果在閱讀這些六朝時代的志怪故事時,感受到文人對懷孕生產的想像多麼可笑、感受到父親丈夫一錘定音的劇情安排對女性多麼殘忍,那麼這些一再爭論、調整、在界線上挪移談判的墮胎法案,也沒有因為是法律、是很多人的意見而顯得比較合理客觀。相反的,這反而凸顯了「所有人都能決定那個女人的子宮,只有她自己無能為力」的荒謬。
女人不是同質的群體,更不可能因為懷了孕就成為一模一樣、面目模糊的生物。每一次的懷孕,都有不同的情境,而是否適合生產、養育,只有那一位正在掙扎、糾結、疼痛,即將付出代價,並要為胎兒負起全責的母親才能夠決定。
如果讀到六朝志怪時,你想的是:那個懷了猿猴/生了蛟龍/生出一蛇一人雙胞胎的女人怎麼想?為什麼作者要讓父親、丈夫替她決定?那也請好好問一問:為什麼二十一世紀的我們,要把生育與否,交給政府決定?
參考資料
[1] Erin Durkin, The Guardian. Alabama abortion ban: Republican state senate passes most restrictive law in US. 2019.5.15.
[2] Nessie Lu,換日線。〈「即使被強暴,也要生下來?」美國數州通過「心跳法案」,再掀墮胎爭議〉
[3] 朱先敏,〈非「常」女子:論魏晉南北朝志怪異類產育情節的性別意義〉,《奇萊論衡:東華文哲研究集刊》07 (2019 年3月)頁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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