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法國影后以公開信指出 #METOO 運動已經過火,恐將女性再度拉回無力抵抗的受害者位置。女性主義者紛紛表態,事實上,這些當代的蓬勃討論,正讓我們加速進入當代女性主義的關鍵一役——身體與慾望的戰爭
1 月 9 日,法國影后凱薩琳丹尼芙刊登於《世界報》的公開信,對力抗性騷擾的 #METOO 運動提出「矯枉過正」的強力批評,她指出 #METOO 運動將導致兩個結果:一是社會瀰漫以糾正為導向的「清教徒主義」,二是女性再度重回「無力抵抗的受害者位置」。
「強暴是犯罪,但誘惑不是。男性的獻殷勤,不該受到一體通用的懲罰,我主張男性不該因為偷偷親吻某人就得丟掉工作。」公開信裡這麼說,並獲百位女性連署。連署女性表示,她們擔心 #METOO 運動將重挫 60 年代爭取不易的性解放,將女性身體重新關回言論的禁忌。
圖片來源:法國雜誌的後續討論,Peut-on désirer sans dominer?
「我們可能慾望卻不涉及權力支配嗎?」
公關信一觸即發,引爆女性主義者的多方討論,凱薩琳丹尼芙遭指責輕視「性暴力」的意涵,與刻意混淆情慾與暴力的界線。
女性主義從來不是鐵板一塊,而是各有表態,各有堅持,各有戰場。
不僅凱薩琳丹尼芙對 #METOO 運動有所保留,書寫《使女的故事》作者瑪格麗特‧愛特伍亦指出,我們正身處「賽勒姆女巫審判案」現場,「通過指控定罪(而非定罪),有時會開啟更美的世界,也可能會導致對單一族群的壓迫。」此說,讓愛特伍招惹上「壞女性主義者」的罵名。(同場加映:美國艾美獎五大獎項的黑馬!《使女的故事》:當女人成為行走的子宮)
塞勒姆審巫案
Salem witch trials
塞勒姆審巫案是指在馬薩諸塞灣省塞勒姆於 1692 年 2 月至 1693 年 5 月間遭指控使用巫術者所參與的一系列聆訊及訴訟,該審判導致二十人遭處以死刑,其中十四位是女性,依指控旋即定罪。
書寫《反對愛情》的女性主義者勞拉·基普尼斯也於衛報回應——我們能說 #METOO 走得太遠,也可以說他走得不夠遠,這不該是個「選邊站」的問題。
事實上,權益真不是選邊站,支持女性的經驗發聲,不等同男性權益的受損;支持男性權益受法律保障,不等同抹滅女性發聲的痕跡。
若是細看,更會發現,這些當代的蓬勃討論,正讓我們加速進入當代女性主義的關鍵一役——身體與慾望的戰爭。何謂調情,何謂性侵,這之間存在所謂的界線嗎?所謂的界限在哪裡呢?該如何拿捏?誰又有資格說了算,是法律還是個人?
界線之內:我作為情慾主體,我的感受是什麼?
我們必須優先指出,即使在性解放運動之後,「性」與「慾望」之於男性與女性,仍具有不同的社會意義,而根本意義的差別,也導致不同的處理手段。
納塔莉波曼於上周的 Women's March 演講,即提供一個經典例子。(推薦給你:挺同酬不怕做婊子!娜塔莉波曼:女人,不只是別人的妻子與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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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公開自己 12 歲因演出《終極追殺令》後的經驗與遭遇。她第一次收到影迷信,裡頭充斥著「強姦幻想」;她注意到地方電台正倒數她能「合法性愛」的 18 歲生日;她看到電影評論,人們討論她隆起的胸部。
「即便那年我才 13 歲,我很快就知道了,作為一個女孩,展現性慾是很不安全的。如此一來,人們會認為他們能夠隨意評論,甚至性化我的身體,這讓我非常不舒服。」
「13 歲的我,接收到了社會訊息。我必須遮好自己的身體,我必須竭盡所能抑制我的表達,我必須專注演藝工作,我必須盡力讓世界知道,我是個安全並且值得尊重的人,而我不應該談論性。」
13 歲的衝擊,教會她「一個女人公開談性,是不安全的」,自此之後,納塔莉波曼連吻戲都盡量避免,她知道讓自己顯得專業與保有安全的最好做法,就是跟「性」與「慾望」不要沾上一點關係。
而她知道,這其實是不對的,而她也知道,男人的世界卻非如此。延續納塔莉波曼的經驗,女性真正應當擁有的,其實是放心暢談自身情慾,同時拒絕不舒服騷擾的可能性——我有慾望,不代表我慾望你。
同理 #METOO 運動,當 #METOO 指控不舒服的騷擾或侵害時,我們要拒絕的不是世界上任何一種曖昧模糊的試探,而是點出此段互動關係,你這樣的試探與預期,讓我不舒服,而我有權說出來。
#METOO 最重要的即是主詞,ME,我。這是女性承認自身作為「情慾主體」的關鍵一步,去談「我的感受是什麼」,從我出發,去談我要與不要,我慾望與不慾望,我舒服與不舒服,我選擇如何表達我的身體權益。
#METOO 運動之所以感動,之所以重要,其實在於鼓勵「我」說出來。性騷擾經年累月,持續存在,而女性等了多久,才擁有這樣公開的發聲管道,與互相支援的平台。(推薦給你:【性別觀察】韋恩斯坦是我的惡魔!莎瑪 · 海耶克:他說我的價值只有性感)
界線之外:輿論壓力,不等同直接定罪
我們也必須意識到, #METOO 的個體經驗與表態,捲動輿論壓力,不等同直接定罪,也不等同直接宣判某個族群死刑,我們該問,下一步可以做什麼?
現行司法體系、法規與通報系統的失能,是否能因為 #METOO 運動,展開近一步的優化和翻新?瑪格麗特‧愛特伍書寫 Am I a Bad Feminist 回應,其中提到,「如果僅因為現有法律體系的無效,便繞過法律體系,那麼法律體系的作用體現在哪裡呢?誰又能來承擔這一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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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正在做的,究竟是修整現有的法律體系,還是打算燒燬它,以另一種體系取代它?」——瑪格麗特‧愛特伍
發聲的存在是為了自由表態,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依法維權。愛特伍的提醒其實很重要,法律不該缺席在 #METOO 運動的浪潮裡,控訴該被重視,而無罪推定依然該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礎。
法律判決的困難,在於我們必須(甚至有點不舒服的)承認,調情與騷擾之間,存在某種模糊性。
瑪格麗特‧愛特伍的這段書寫,即表態了模糊的艱難。「調情意味著驗證你的慾望;偷吻可能鑿開關係的全新可能;關係充滿了不預期甚至刺激的未知;當然男性的性愛許可證,也可以是非常性感的一件事。」
模糊確實存在,即便有明文法律條例,
意圖性騷擾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屬告訴乃論。
但每段互動關係裡的界線各有不同,於是雙方聲音的現形與對焦格外重要。一次行為舉措,無論是試探或騷擾,該去聆聽雙方說法,並盡力去打造平等的發聲空間與環境。
#METOO 運動,確實走得很遠,在經驗現身之後,旋即有 #Time's Up 時間到了的下一波口號;#METOO 運動,確實也走得不夠遠,因為它為的從來也不是男女開戰。(同場加映:7 歲時遭伍迪艾倫性侵!養女將上 CBS 新聞陳述性侵遭遇)
我更期待看到更多男性承接責任的表態與回應,誠實的,真摯的,反省的,「是的,我確實做了,因為我以為我得到了同意的訊息,而我確實應該為此道歉...」「是的,我現在才發現,原來我的所作所為可能對其他女性而言不舒服,或構成性騷擾...」甚至是「我從未想過我自己是個加害者,遭受指控的當下我也慌張了,但我知道逃跑或否認不是最好的解法...」,而不只是一張冰冷的道歉聲明。(推薦閱讀:加害者與受害者能和解嗎?TED 沈痛告白:他強暴我的那 7200 秒)
我更期待我們能思考法律如何跟上時代的需求,如何讓未來,不再有下一則的 #METOO 出現。
BBC 說 #METOO 運動,引爆女性主義者的世代差異——究竟要捍衛性解放,還是檢舉性騷擾,我反倒認爲,這一點衝突也沒有,性解放本該包含承認慾望與拒絕被慾望。而此時此刻,我們不避諱的,我們參與的每一則討論,無論同意或反對,都將型塑當代女性主義最重要的一次討論。
你呢,你怎麼看?
參考來源:衛報《Margaret Atwood faces feminist backlash on social media over #MeToo》、衛報《Has #MeToo gone too far, or not far enough? The answer is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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