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百年前,一夫一妻並不是傳統家庭價值

解構反同婚神話!婚姻制度是種歷史演變,細看社會演變下造就的一夫一妻制,反思何謂傳統家庭價值!

文|王宏仁/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最喜歡講保衛傳統家庭價值了,例如副總統陳建仁曾在接見反同團體後,接受訪問時說:「我們必須在台灣文化和對家庭、婚姻價值的理念脈絡下去考量同性婚姻。」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婚姻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但是,什麼是台灣文化的家庭、婚姻價值呢?什麼是「人倫秩序」呢?難道是反同婚團體說:「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嗎?

這種訴諸「傳統、自然」的說法,其實就是羅蘭・巴特說的神話論述:「神話的任務就是讓歷史的意圖,得到自然的正當性,讓偶成的事件看起來像是永恆的事物」。反同團體目前的歷史意圖,就是讓大家相信: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的,家庭有「自然的」生育跟教養功能,透過這樣的論述,讓偶然的一夫一妻制度、自然生育養育的神話,成為永恆。(推薦閱讀:單親媽媽支持多元成家的理由:不忍看多元成家被妖魔化

大家都知道一夫一妻根本不是台灣的傳統,三妻四妾多的是,童養媳、過繼習慣也滿地是,沒有什麼「自然」生育跟「養育」的事情,例如才不過七十年前的日治時期戶口登記,「妾」可以是合法的婚姻,另外還有許多我們現代人無法理解的家族關係登記,例如螟蛉子、養女、私生子、庶子、媳婦仔、從兄、從兄違⋯⋯,這些多元家庭的故事,就留給其他作者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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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們要講的是「自由結婚、自由戀愛」。透過百年前,一些衛道人士論述「自由結婚與戀愛」的報章文章,來看看當時「正常的、自然的、傳統的家庭價值」是什麼?也看看當年「從古至今不變的家庭價值」,如何在1970 年代的短短十年間崩解,甚至我們都已經忘記,台灣曾經歷過很長的「奉父母之命,憑媒妁之言」年代。

你們竟然要自由結婚,跟禽獸不是一樣嗎?

傳統台灣漢人的男女婚姻,不論是成年男女、童養媳或招贅婚,基本上都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是取決於雙方的父母。日本殖民台灣之後,仍保留這樣的慣習。台灣總督府法院在 1908 年的判例說:「依據(台灣)舊慣,婚姻或離婚非僅依當事人之意思即可成立,尚須遵從尊親屬(一般是父母)之意思。」也因為有這種習慣,才會出現未經過父母同意而雙方「私奔」這種字眼。還有,夫妻要離婚,也不是隨便就 OK 的,還必須父母同意才可以,這種奉父母之命的異性戀婚姻,可是維繫了好幾百年的傳統啊!

此外,日治時代的法律規定,男子 30 歲、女子 25 歲以下,如果要結婚,必須經過「戶長」的同意。也因為如此,即使有自由戀愛,但父母仍然掌握了關鍵的否決權,以自由戀愛為基礎的婚姻,在當時可以說根本不存在。(推薦閱讀:這真的是我要的婚姻嗎?二十個藏著「但是」的婚姻殺手

那麼婚姻的意義,在當時是如何看待呢?在明治 40 年(1907)7 月 16 日,《台灣日日新報》的一篇「議論」,發表有關於「自由結婚辯」,一開頭就寫「有人來問我關於婚姻的事情,如果不是父母的命令或媒妁之言而結婚的,以前的人就鄙視之,稱做『野合』(不是打野砲的意思喔,是指跟野獸一樣的交合),但是現今卻說是自由、文明。⋯⋯那麼婚姻到底是為了什麼呢?它不單只是為了男女兩個人,而是為了子孫延續、為了社會成立、為了國家保存、為了造化自然。如果僅僅只是為了男女『一時情緒的偏差』而結婚,那實在非常偏頗。⋯⋯如果忘記上述的原因,就會變成『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跟禽獸有何差別呢?」

這種看法,跟一個世紀以後的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反對同婚的說法,一模一樣。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一開頭就寫道:「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它一開始就先定義了什麼才是「自然的」,所謂的「自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要「自然生育」。不過這個定義,不僅一點都不符合台灣的傳統(一夫多妻妾),也忽視過去半世紀來生殖科技為人類帶來的影響,例如試管嬰兒一開始也被視為「違背自然」,因為沒有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但現在還有人會說使用試管嬰兒生小孩的人不自然嗎?此外,該論述也訴諸「自然一代又一代延續下去」,跟百年前反對自由婚姻的說法,是不是如出一轍?百年前只有聽爸媽的話,人類才可以一代又一代的延續下去,現在則是要聽基督長老教會的話,人類才不會滅亡。(推薦閱讀:婚姻平權小蜜蜂的實踐:親愛的路人,聊聊婚姻、伴侶法、同志伴侶法吧

你還會相信這種神(ㄍㄨㄟˇ)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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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戀愛好可怕啊!!

那麼現在社會所讚賞的自由戀愛,當年的社會是如何看待呢?1926 年的《台灣日日新報》作者楊鐘鈺寫道:「如果婚姻不聽父母的話,也不問對方的階級跟德行,而號稱是自由戀愛,這樣子的兩個人,跟嫖客、娼妓,有何不同呢?我還沒看過嫖客跟娼妓會孝養其父母舅姑的!」這種將「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愛情」,貼上「娼妓、嫖客」的標籤,跟現在反同論述,把同志愛情貼上「愛滋傳染、性濫交」的汙名標籤,是不是很類似?反正反對的一方,一定要把非常規的愛情,跟非常規的性行為,扯在一起就是了。

另外一則自由戀愛的新聞標題是:「女子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丟棄在廁所,自由戀愛的悲劇」,描述一位十八歲女性與二十三歲的情人未婚生子,因為擔心養父母發現,而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仔細看報導內容,關鍵在於養父母要求 23 歲的男子必須給聘金 600 圓才肯讓他們結婚,在 1917 年的公學校教員,一個月的薪水才 17 圓;在 1930 年代,一個月 20 圓即可溫飽。因此家長向男方要求 600 圓的聘金,根本就是故意阻撓,這名男子拿不出來,因此女孩就被養父母關在房間不得出門。請問,這齣悲劇是來自於自由戀愛還是父母?

當時的報章報導「自由戀愛」或「自由結婚」時,有兩個特點:首先、幾乎都是一面倒負面消息,就蒐集到的五十則新聞中,只有一則新聞是比較正面地報導「自由戀愛」,其他的新聞如「高工學生被退學,中自由戀愛毒」、「自由戀愛,產下一女,男竟娶他女」、「便所內捉姦,青年自由戀愛」、「離婚多是自由結婚者」、「高雄市內一對青年男女,自由結婚不成,投西子灣而死」⋯⋯等。自由戀愛被看成是「中毒」、悲劇人生的開始,或只能在廁所偷偷摸摸進行。

第二個特點就是,如果出現悲劇的情節,幾乎都是一個模式:蠢女人跟壞男人,這個蠢女人可能是被「市井無賴少年誘拐去」,或者因為高唱自由戀愛的新時代女性,但「見識不足」,悲劇收場。例如一則報導為:「自由戀愛結婚未久,便惹起離異訴訟,見識不足少女極宜鑒戒」,描述一位在台銀桃園支店工作的女性,被「打扮的光鮮亮麗的青年簡慢居所迷惑,膽敢違背父母之命,把這麼好的工作辭掉,以達成她的自由戀愛願望。但是她卻不知道,這個男子根本就是遊手好閒、揮霍之徒。唉,青年的見識不足,只為了一時之間的愛情,不考慮將來的結果,造成今日這種後果,真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所有的婚姻制度,都是歷史的偶然

由此可見,在1945 年之前的台灣社會,所謂的「傳統」且「自然」的婚姻,就是要聽爸爸媽媽的話,透過媒人婆,找到階級相當的人來結婚。如果膽敢高唱「自由戀愛、自由結婚」,那就會「嚴重影響家庭價值、社會文化、倫理道德、教育、兒童福祉、社會和諧,甚至是人民的身心健康!」(套用反同人士的話語!)好可怕啊~~難怪許多家長都被嚇得要去學校抗議性別平等教材。

但是那些反對自由結婚、自由戀愛的衛道人士,大概無法想像,才幾年的光景,他們的玻璃心就碎滿地了。根據 2001 年的台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料統計,在 1950 年以前出生者,仍有高達 47% 是透過相親或媒人介紹而結婚,有 8% 是父母安排或介紹,這兩者加總起來就高達 55% 了,自己互相認識而結婚的才 16%。但是才不過十年的光景,隨著台灣經濟在 1965 年之後快速發展,城鄉移民快速增加,傳統的媒人或父母介紹的比例,急速降低到 17%,自己互相認識的比例急速增加到 44%。1950 至 1959 年出生的人,他們 20 歲的時候就是 1970 至 1979 年,正是台灣城鄉移民跟經濟發展最急速的時候,整個婚配過程也急速變化,透過父母介紹跟媒妁之言而認識結婚的比例從此之後再也沒有回升過了。(參見下圖)台灣社會從此進入這些衛道人士所擔心的恐怖世界:「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再也回不去了,好悲慘啊!(推薦閱讀:如果你聽膩了人權,不妨從家庭制度思考同志婚姻

「先自由戀愛而結婚」的意識形態跟實作,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它是整體社會制度變遷,特別是工業化發展,提供個人可以脫離家庭經濟生活而財務獨立,才可能出現以個人主義為主的自由戀愛跟婚姻,這個現象跟西方、日本的發展相當類似。同樣地,同志婚姻也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逐步成為新的一種家庭組織形態,它就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的新現象一樣。目前反對同婚的說法,除了「自然」、「傳統價值」之外,還能拿什麼來說嘴呢?唯一的只有道德式的宣教,而且是「唯我獨尊」的三流道德式說法而已,在一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分眾、多元、龐雜的時代,用單一的道德觀來抵擋歷史的洪流,這是註定被輾壓過去,而且成為未來的笑柄而已!

如此而言,號稱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你們執政的基礎,還要建立在這些三流的道德論述嗎?


《性別做為動詞——巷仔口社會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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