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7日 星期日

信任比相愛還難?提升伴侶親密與信任感的五個方法

有的人為伴侶的不信任感到苦惱:「我明明從未背叛過他,為什麽他總是不信任我?」也有人為自己無法信任伴侶而感到難過:「我愛他但是卻無法信任他。」到底伴侶之間該如何培養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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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後台,我們經常會收到粉絲關於信任的留言。有的人為伴侶的不信任感到苦惱:「我明明從未背叛過他,為什麽他總是不信任我?」也有人為自己無法信任伴侶而感到難過:「我愛他但是卻無法信任他。」

在一段親密關係中,人們總會經歷一些脆弱又不確定的時刻,是信任給予人們足夠的能力,去超越對伴侶的懷疑,獲得安全感,讓關係得以持續(Sorrentino et al., 1995)。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親密關係中的信任包含哪些要素,而我們又該如何培養親密關係中的信任。

親密關係中的信任有 3 個層次

心理學家 John Rempel 等人(1985)對親密關係中的信任進行了總結:親密關係中的信任是一種對伴侶的主觀信心感受。

Rempel 等人認為,親密關係中的信任包含了三個要素:a. 可預測(predictability)、 b. 可依賴(dependability)和 c. 信念(faith)。

a.「可預測」意味著基於伴侶過去行為的規律,我們相信自己可以對伴侶作出準確的預判。例如,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我們能知道當我們犯錯時,伴侶是會大發雷霆、還是會溫和地解決問題。

b.「可依賴」意味著我們相信,伴侶有被我們依賴的能力和意願:他不單有能力提供支持,也願意支持我們。這裏的能力不單單指伴侶擁有的技能,也包含伴侶本身的生理、精神狀態,例如,如果你的伴侶酗酒,可能你會認為他是「靠不住」的。

第三個要素是信念,c. 「信念」意味著,即使在沒有充分的事實作為根據的情況下,我們仍然相信對方會繼續愛我們、關心我們。研究者提出,我們在親密關係中體會到的信念感,與人們在宗教中對神的信念感,是類似的。在「可預測」和「可依賴」這兩種信任中,人們對於是否相信伴侶還會經過一個頭腦中的判斷過程,可能從過去的經驗中總結出一些證據。但當信念發生時,我們對伴侶的信任不再需要任何理由。

在一段理想的親密關係中,會同時具備可預測、可依賴與信念三種信任的要素。然而在現實裏,不是所有人都會擁有三要素,例如很多人缺乏了對伴侶的信念(Rempel et al., 1985)。

可預測型信任是信任的起點。而我們判斷的依據是伴侶過去行為的一致性(consistency)。如果伴侶的行為時而穩定、時而變化多端,我們就很難對他進行準確的預判;或者「他變化多端」本身會成為預判,而這種預判會直接終止信任的發展。

而當我們冒著可能被對方拒絕的風險,向對方暴露出自己脆弱的部分(比如向對方求助、傾訴等等),並得到了他們正向的回應和支持,這時可依賴型信任就會發生。

而 Holmes 和 Rempel(1985)指出,要產生信念,必須要滿足一個條件:我們主觀上能夠認為,伴侶之所以對我們好,是因為他們真誠地愛著我們,而不是因為伴侶這麽做有利於他們自己。同時,也需要我們相信伴侶對我們的愛是獨特的,相信伴侶不會用同樣的方式去愛每一個人。由於信念是對伴侶情感的信任,心理學家認為擁有信念會給人們提供情緒上的安全感(emotional safety)。


圖片|來源

信任在親密關係中的作用

1. 信任伴侶讓人能更坦誠地自我暴露

心理學家 Larzelere 與 Huston(1980)發現,伴侶之間信任程度越高,兩人越是能夠充分地自我暴露,更願意讓伴侶了解自己內在的想法與感受。信任伴侶的人更少擔憂對方會作出負面反應;認為伴侶在了解自己真實一面後,還會一如既往地愛自己;也會更少壓抑自己想要自我暴露的願望。隨著信任的提升,我們自我暴露的質量與頻率也會增加。

2. 信任讓伴侶在遇到衝突時傾向於正向歸因

信任程度會影響到伴侶們面對衝突時的表現。高信任度的人們在面對衝突時,對伴侶行為的歸因比較正向。歸因指的是我們對伴侶行為的解釋。正向歸因意味著當伴侶與我們發生衝突,我們會認為對方的行為總體而言是出於好意,而不是有意要傷害我們。就算我們因為衝突而情緒不好,對伴侶的評價也不會一落千丈。

中等信任程度的伴侶之間,會在信任與懷疑之間搖擺。當面對衝突,他們會希望能繼續信任伴侶,於是會緊緊抓住伴侶的正向行為,把這些行為解讀為關係可以持續的信號;但同時由於懷疑,他們又會從負面的角度解讀伴侶的行為,擔心那些行為是關係變壞的徵兆。於是,為了消除自己對伴侶的懷疑,中等信任者會使用許多負面的應對方式(比如威脅、指控),來強迫伴侶把它們動機說清楚。

而在低等信任的伴侶之間,他們選擇回避衝突、表現出一種「虛假的良善(deceptively benign)」:他們不去嘗試溝通來尋找解決方案,而是雙方保持距離,以此來保證自己不會受到衝突的負面影響。表面上他們關係和睦,實際上兩人之間的問題只是被壓抑了下去,雙方對彼此懷有隱秘的怒氣(Campbell et al., 2010; Rempel et al.,2001)。

所以如果你和你的伴侶經常爭吵,至少說明你們之間還是有一定的信任基礎的。

3. 信任簡化了親密關係中人際溝通的複雜性

如果沒有信任,我們可能就得在溝通過程中,不斷地對伴侶進行測試、分析、考察。但現實中,我們不可能做到每當伴侶說一句話,我們就去驗證對方話語的真實性,那樣會耗費過多的認知成本與時間成本。

哪些因素會影響人們對伴侶的信任?

1. 個人因素

a. 具備非整合能力的人對伴侶的信任更現實

非整合能力指的是「人們承受認知、情緒上的複雜性的能力」。具備這種能力的個體,他們能夠容許矛盾的信念、情感同時存在,並對此感到舒適;不會試圖通過操縱自己的價值觀與情感來消除矛盾。他們能夠接受「伴侶在大部分時間裏是善意、真誠的,而在有些時候也可能會進行欺騙和傷害」。因為他們清楚現實中一個人不可能是純粹「善」的,總會有負面的部分,而且這是完全自然的。

而欠缺非整合能力的人,會傾向於對伴侶絕對信任或是絕對不信任。在他們看來,如果伴侶愛他們,就不可能傷害/欺騙他們;一旦對方造成傷害,就代表伴侶完全不愛他們。同時擁有互相矛盾的認知(「你愛我,但你也可能欺騙我」)所帶來的精神壓力,是欠缺非整合能力的人難以承受的(Sorrentino et al., 1995; Lomranz & Benyamini, 2016)。

2. 伴侶因素

a. 雙方的自我暴露程度越高,越信任伴侶

了解對方越多,越容易預測對方的行為。同時,伴侶的自我暴露往往會引起我們「響應式的暴露」,讓我們更願意對伴侶傾訴內心的想法:「因為你對我不設防,作為回報,我也對你坦誠相待」。

此外,當我們對伴侶自我暴露得越多,並且在過程中得到了對方認真的傾聽與回應,我們會感到自己被伴侶接納,從而提升了我們對伴侶的可依靠型信任(Rempel et al., 1985)。

b. 伴侶和我們的差異性越大,越不信任伴侶

伴侶與我們的差異越大,越容易降低我們的可預測型信任。「相似」意味著「熟悉」,我們了解一個與我們類似的人會有怎樣的行為;而「差異」則意味著潛在的衝突,更容易引起我們的不確定感,比如「我們對感情的看法不一樣,他會和我想的那樣愛我嗎?」

這些差異可能體現在比較宏觀的層面;但也有時候,生活中一些細微的差異可能會引起我們瞬間的不信任感,比如你驚訝地發現自己和伴侶在裝修上意見不一,在那一刻,你意識到自己對伴侶的預判也不全都可信(Kirshenbaum, 2012)。

c. 一貫在小事上保持誠實

伴侶只在大事上保持誠實(例如,不出軌)是不夠的,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也維持一貫的誠實,才能獲得人們長久的可依賴型信任。如果伴侶在關係中時不時撒個小謊,次數多了後,我們也會認為伴侶是個不可靠、不誠實的人(Rempel et al., 1985)。

3. 關係中權力的失衡會降低人們對伴侶的信任

如果在關係中雙方的權力失衡,那麽較弱的一方會不相信較強的一方。權力感的失衡可能來源於雙方客觀的差距,比如收入差距、家庭背景懸殊等等;也有可能是源於主觀的感受,比如「我覺得我配不上你」或「我覺得我愛得太多,在你面前感覺卑微」。

當人們覺得自己在伴侶面前更低微、更脆弱時,人會本能地對一切不放心。他們會覺得比起強大的伴侶,他們在這段關係中更容易受傷:因為一旦伴侶試圖傷害他們,他們會沒有力量去影響伴侶、讓伴侶停下傷害(Kirshenbaum, 2012)。

如何提升關係中的信任?

1. 和伴侶討論如何提升他的信任感

和伴侶坦誠地討論提升對方信任感的方法,比如詢問對方:「我做什麽可以讓你更相信我?」如果你感到你做不到伴侶提出的標準,你需要坦誠地說「不」。不要為了討好伴侶而答應自己做不到的事、讓對方產生虛假期望;不然一旦你在將來達不到伴侶提出的這個要求,伴侶會因此感到你不可靠,反而降低了對你的信任。

2. 如果你撒了謊並被伴侶被戳穿,承認你撒了謊

如果你撒了謊而且被伴侶戳穿,你要立刻承認你撒了謊,不要過多抵賴。我們都有可能在生活中撒謊,但如果一味抵賴,伴侶可能會認為你做不到對他誠實,於是減少了對你的信任。在承認撒謊後,你需要真誠地道歉,並需要解釋自己說謊時的動機與考量,讓伴侶明白你是個總體可靠的人、不會無緣無故地撒謊。

3. 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言行一致

即使一件事微不足道(比如「明天提早下班」),一旦你答應了伴侶,就要盡量做到。如果你發現自己無法兌現承諾,要提前告知伴侶,而不是直接爽約、出爾反爾。信任是在一個一個實現諾言的瞬間逐漸積累起來的。

4. 在伴侶對你進行自我暴露時,傾聽並作出回應

當伴侶對你傾訴一些個人的感受與想法時,要給出「我在認真傾聽」的信號,包括語言信號(例如,及時的語言回應、複述對方說過的話、就對方說的內容進行提問等等)和非語言信號(例如點頭、表情的變化等)。這樣,伴侶會漸漸相信「如果我對你展現真實的一面,你也會對我作出尊重、善意的回應」,於是更敢於對你坦誠。

5. 為伴侶保守秘密

伴侶在私下裏告訴你的、關於他個人的事,你要為伴侶保密,不要隨意地告訴他人,就算那個人是你們的共同好友也不行。在公開場合中,除非你的伴侶主動向別人提起關於他自己的事,不然你不要提起伴侶的私事。另外,即使伴侶在一些場合中、對一些人分享了他的個人信息,也不代表伴侶願意與所有人分享。所以穩妥的做法是,不要隨意和其他人談論你伴侶的私事。否則伴侶不敢相信你會為他保守秘密,於是只好選擇對你隱瞞一些事。

通過今天的文章我們想強調,不是只有在一些重大、關鍵的事件才能培養伴侶對我們的信任;而是在日常生活中無數個微小的時刻,通過表現出我們的可靠和善意,讓伴侶產生信任感。這一個個瞬間,最終會積累起我們對彼此的信念。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很多人對他人的無法信任,歸根結底是無法相信自己。願你能體會到相信,選擇相信,從而在瞬息萬變的生活裏找到真正的安全感。

參考資料|

[1] Campbell, L., Simpson, J. A., Boldry, J.G., & Rubin, H. (2010). Trust, variability in relationship evaluations, andrelationship processe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99(1),14.
[2] Kirshenbaum, M. (2012). I love you but idon't trust you: The complete guide to restoring trust in your relationship. Cityof Westminster, LON: Penguin.
[3] Larzelere, R. E., & Huston, T. L. (1980).The dyadic trust scale: Toward understanding interpersonal trust in close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95-604.
[4] Lomranz, J., & Benyamini, Y. (2016).The Ability to Live with Incongruence: Aintegration—The Concept and Its Operationalization.Journal of Adult Development, 23(2), 79-92.
[5] Luhmann, N. (2000). Familiarity,confidence, trust: Problems and alternatives. , in Gambetta, Diego (ed.) 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of Oxford, 6, 94-107.
[6] Rempel, J. K., Holmes, J. G., & Zanna,M. P. (1985). Trust in close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psychology, 49(1), 95.
[7] Rempel, J. K., Ross, M., & Holmes, J.G. (2001). Trust and communicated attributions in close relationships. Journal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1(1), 57-64.
[8] Simpson, J. A. (1990). Influence ofattachment styles on romantic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psychology, 59(5), 971.
[9] Sorrentino, R. M., Holmes, J. G., Hanna, S.E., & Sharp, A. (1995). Uncertainty orientation and trust in closerelationships: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cognitive styles. Journal of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68(2),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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